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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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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羣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根據案情介紹顯示,2020年1月31日,李某透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羣二維碼,加入該羣。李某在明知該羣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

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羣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羣。隨後,李某再次透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羣,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據介紹,一般在微信羣衆發放的憑手氣紅包,發紅包者自願在羣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

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第2張

但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

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羣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爲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第3張

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羣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

TAG標籤:#盜竊罪 #紅包 #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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