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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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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就是當車主不能自行開車到達目的地時,由專業駕駛人員駕駛車主的車將其送至指定地點並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爲。普遍在餐飲行業使用較多,車主去飯店聚餐喝酒,酒後因爲不能開車,由其他人代爲開車。那麼代駕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代駕注意事項有哪些

1、明確代駕過程中車內財物丟失責任承擔者。在代駕合同簽訂的時候,建議對酒後顧客身上財物和車內財物進行清理和登記。代駕司機在提供服務中發生財務丟失,如不能證明是顧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應視爲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代駕司機以及代駕公司承擔。

2、明確代駕合同的效力。認定顧客和代駕人簽訂代駕協議是不是有效,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顧客和代駕人事前(即喝酒前)簽訂代駕協議,則該協議當然有效。如果是酒後簽訂的協議,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認定:(1)雖喝了酒但沒有喝醉,不影響其辨別能力和行爲能力,也不應影響所籤協議的效力;(2)喝了酒且喝醉了,辨別能力和行爲能力受到一定影響,則所籤代駕協議能夠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部分有效,只對一方有利而損害對方利益的部分無效;(3)喝醉了酒,由成年親戚或者朋友代簽的合同,只要是出於保障顧客利益的原因,就應當具有效力。

3、明確代駕過程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首先確認事故雙方的責任。在代駕者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事故車有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先行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有過錯的代駕人追償);如沒有保險,則由代駕者承擔責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傷害,沒有投保或存在保險差額的,代駕者和車主應首先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根據雙方內部約定確定各自的責任。代駕者是受單位指派代駕,屬職務行爲,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是駕駛員本人,而應該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部分地區進行了一些嘗試,出臺相關處理意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爲機動車使用人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規定: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相應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對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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