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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幾年修訂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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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修編一次,編纂地方誌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幾年修訂一次

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四條地方誌應當在出版後3個月內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

 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幾年修訂一次	 第2張

在地方誌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資料、圖表、照片、音像資料、實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誌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管理,妥善儲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應當依法移交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儲存、管理,個人不得據爲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地方誌書每幾年左右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幾年修訂一次	 第3張

地方誌是志書及與其有關的方誌機構、方誌編纂、方誌工作、方誌事業、方誌文化等事項或活動的總稱,簡稱“方誌”。志書,即按一定體例,全面記載某一時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情況或特定事項的書籍文獻。

狹義上的地方誌僅指志書,社會主義新編地方誌包括方誌和年鑑。有獨特的寫作體例和格式,有嚴格的選材要求,有各種研究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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