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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法具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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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環境資源是指地球上的一切自然因素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具有審美價值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土地、風景名勝等等這些要素相互間的生態關係。那麼環境資源法具有哪些特徵呢?

環境資源法具有哪些特徵

1、調整對象具有特殊性。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既保護有利於執政階級的社會環境、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又保護人類共享的自然環境,更強調保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係和秩序。

2、綜合性。環境資源法均擁有很強的綜合性,它是在以往環境保護法、土地法、自然資源法和區域開發整治法基礎上的更高層次的綜合。這種綜合性主要表現在: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廣泛、客體豐富、權利義務涉及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兩大領域。其調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種方法。資源環境法的法律規範是有關法律規範、技術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綜合。

3、科學技術性。環境資源法不僅反映社會經濟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還反映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現代環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生態問題;現代環境保護工作是一種科學技術性很強的活動;旨在解決環境問題,爲環境工作服務的環境法必須建立在科學理論和科學技術的基礎上。

4、公益性。環境法主要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這種矛盾和關係主要以人的整體爲一方,以自然環境爲另一方。環境法所支援、保障的環境保護工作,基本上是一種公益事業,是人道主義性質的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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