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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租房轉租被發現怎麼處理 怎麼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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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租房轉租被發現怎麼處理 怎麼舉報

重慶公租房轉租被發現怎麼處理

對發現的轉租出借行爲,一經查實將依規依約嚴肅處理,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和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還將按公租房租金的2倍計收租金,並處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怎麼舉報

舉報人可透過多種途徑,向市區兩級有關部門舉報。其中市公租房管理局舉報專線爲63651390,來信來訪地址爲重慶市渝北區龍晴路2號、郵編401122,電子郵箱爲cq63651390 。九龍坡區住房保障中心舉報電話爲68625185,來信來訪地址爲九龍坡區團結路8號附8號、郵編400050,電子郵箱爲22858495 。

關於公租房轉租的懲罰具體內容是什麼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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