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報銷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標準:
居民醫療保險一級被保險人住院政策範圍內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始標準至支付限額的,由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三級醫療機構一級參保人報銷比例爲50%;二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爲70%。
二級醫療機構二級參保人報銷比例爲75%;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爲55%。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礎上相應提高5個百分點。
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標準:從2022年1月1日起,將大病保險起付線調整爲15412元/人·年。
被保險人在自然年度內首次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的自付費用首次或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自付費用是指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首次報銷,然後由被保險人支付。
一般門診報銷標準
1、門診報銷比例:一級醫療機構60%;二級醫療機構40%;三級醫療機構不報銷。
2、年報銷限額:一檔參保人300元;二檔參保人500元。
3、起付線標準:三級醫療機構不報銷;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爲2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