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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是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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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是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是審判上的監督關係,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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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透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是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什麼關係 第2張

法院的上下級的不是行政上級別,而是一種審判級別。因爲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以刑事案件爲例,第一審法院審判後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訴,檢察院認爲判決或裁定有誤,可以抗訴,上訴或抗訴後,引起第二審審判。所以,法院上下級之間通常規定審判級別,就容易確定案件的管轄和審判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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