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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不提供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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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在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申請保全人其它損害的的時候,是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但是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那麼,訴前財產保全不提供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不提供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1、因見義勇爲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4、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5、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6、申請保全人爲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7、另外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擔保。財產被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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