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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基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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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見於1982年我國修訂頒佈的《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自治性組織"。"四個民主"的提法始見於1994年民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之中。從"村民自治"到"四個民主",我們對基層民主的認識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那麼村民自治的基礎是什麼?

村民自治的基礎是什麼

1、民主選舉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基礎。

2、村是最基層的一級自治組織,村幹部是服務於民的最基層幹部。村級組織是否健全,村級幹部是否得力,直接關係到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關係到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速度的快慢,關係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關係到人民羣衆的安康。

3、因此,搞好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是堅持和完善基層民主政治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實踐。在村“兩委”換屆選舉中,積極推廣“兩推一選”、“公推直選”等選舉形式,由黨員、羣衆代表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體黨員或全體選民直接差額選舉產生;

4、大力推廣不確定候選人的“海選”方式,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黨支部和村委會不再以組織的名義參與提名),按提名票多少差額確定正式候選人,在正式選舉階段再由選民直接祕密投票產生村委會成員;讓那些在羣衆中威信高、執政能力強的村民脫穎而出,爲依法治村提供有利的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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