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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和區域劃分 建置和區域劃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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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和區域劃分:“建置”可以理解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構建,建立。“區域劃分“可以理解爲:對此區域屬於哪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規劃。前者是確立資格;後者是確立內部結構。

建置和區域劃分 建置和區域劃分的區別
    

那麼“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這項職權由國務院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五點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建置和區域劃分 建置和區域劃分的區別 第2張

鄉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建置和區域劃分 建置和區域劃分的區別 第3張

法律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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